8月16日,由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泰安市委原常委、宣传部原部长王永征受贿案,一审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,法院对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全部认定,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永征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;查封、扣押受贿所得款物及孳息依法没收,上缴国库,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。王永征当庭表示服从判决,不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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